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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解答(2024年1月)什么是住房保障

编辑:admin时间:2024-10-17 15:01点击数: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实物配租、货币补贴方式,为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发放租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采用常态化受理模式,申请家庭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或支付宝APP搜索“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进行线上申请,也可在工作日时间携带申请材料到户籍或单位所在区的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相关表格可登录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住房保障”专栏“表格下载”栏目查阅、下载。

  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逐批发布实物配租预登记相关受理通告,已取得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的家庭符合届时受理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预登记和公开选房。

  答:市本级保障范围内(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

  (1)申请人具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7043元(按照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3)申请家庭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无房且5年(含)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487661元;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1)申请人具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常住户籍,或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7043元(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487661元;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6)申请家庭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无房且5年(含)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7)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上述区域内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上述区域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1)申请人具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常住户籍,或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3)申请人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7043元(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487661元;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6)申请家庭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无房且5年(含)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7)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上述区域内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上述区域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答:本解答中的“市本级保障范围”不包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以及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

  答:“5年”的户籍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包括在杭部队服役期间的集体户籍,不包括学生户籍),但申请时必须具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常住户籍。其中,“学生户籍”是指在杭就读大中专院校期间办理的学校集体户籍。

  答:市本级保障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杭机构,以及注册登记地或社保缴交地在杭州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1)具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常住户籍;或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并与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1年(含)以上的完税证明;

  (2)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无房且5年(含)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答: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年可支配收入,退休人员须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

  答: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交纳的保障支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交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金。

  13.部分月份无法提供失业证明或相关收入证明的,如何认定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答:对部分月份无法提供失业证明或相关收入证明的,原则上参照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对能提供属地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就业创业证》、《杭州市失业证》及《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等证明的可按其实际取得收入计算。

  答:根据省建设厅《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有关规定:“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申请家庭的货币财产应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

  答:根据省建设厅《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有关规定,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应不超过 30 万元。企业投资额以工商认缴信息中记载的认缴出资额为准(含股东参股)。

  答:根据省建设厅《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当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非营运机动车辆的数量和价格。其中车辆价格按照购车发票价格(不含税价格)或当前有效保险期内的车辆保险单所列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保费的计算基数)填报,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答: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户籍、婚姻、住房以及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25号)有关要求,签署同意核对机构查询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并对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住房保障部门对授权书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后,向省大救助系统申请反馈核对报告,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或年度复核的主要参考依据。对情况复杂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托其他主管部门的共享数据进行核对,或由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8.为支持城市发展外迁到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以外的原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企业随迁员工能否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如何申请?

  答:为支持城市发展按政府规划外迁到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以外的原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企业随迁的员工,社保或住房公积金仍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缴交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但外迁企业要出具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迁文件。符合申请条件的外迁员工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企业外迁前所在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受理时按现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单位开户,城区以企业外迁前所在城区为准)。

  19.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户籍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工作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能否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时是否需要提供《浙江省居住证》?

  答:可以按照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的准入条件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户籍在杭州无需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因此,申请家庭在申请时不需要提交《浙江省居住证》。

  20.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工作且住房收入困难的,能否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可以按照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的准入条件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1.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工作生活的非本地户籍的退休人员,能否作为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

  答: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工作生活的非本地户籍的退休人员,不作为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

  22.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生,在杭居住的外籍人士能否作为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申请人?

  答: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生,在杭居住的外籍人士都不可以作为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申请人,但可以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3.不完全(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

  答:申请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其它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24.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完税证明的时间如何认定?

  答:连续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完税证明的时间,以受理月(不含)起往前推算。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应与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一致,补缴的不予认定。

  25.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其学历和毕业年限有何要求?

  答:新就业大学毕业生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毕业时间以学历证书发证时间为准。

  答:创业人员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满2年,不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其他技能证。

  27.需要核查住房资助能力的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认定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杭州市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答: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家庭需要核查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资助能力,核查范围是未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住房资助能力的具体标准以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为准。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中人口数的计算口径为申请家庭人口数与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自有住房内户籍人口数之和。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杭州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1)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包括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

  (3)上述人员房屋已征收(或拆搬迁)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核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补偿建筑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不含)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5年期限的计算口径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日期、房屋租赁证更名日期或货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为起点,以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为终点。

  29.因、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法律文书导致房产转移的,申请家庭须提交哪些法律文书?房产转移时间如何核定?房产转移面积如何核定?

  答:因、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法律文书导致房产转移的,申请家庭须提交以下法律文书: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及生效证明、调解书及送达证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及送达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需先按照、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的决定内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产转移时间分别以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确定之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作出之日、调解书及仲裁委员会调解书送达之日确定,房产转移面积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面积核定。

  答:因协议离婚导致房产转移的,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须先按离婚协议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原房屋所有权证在2004年3月1日前发证的,房产转移时间以离婚协议生效日确定。原房屋所有权证在2004年3月1日后发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发证时间为准(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共有权证)。但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析产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发证时间为准。房产转移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核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从申请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遇复杂情况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审核过程中确需申请家庭自备佐证材料的,补件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无法及时补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可先予终止,待申请家庭备齐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

  答:年度复核工作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托省大救助系统反馈的核对数据,以及其他部门相关共享数据,每年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动态核查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对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社保缴交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

  经年度复核或动态核查发现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领取货币补贴。

  33.申请家庭已提交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或蓝领公寓、青年公寓等享受政府优惠租金住房的申请,已正式受理或已取得相应资格的,能否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申请家庭不可同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以及蓝领公寓、青年公寓等享受政府优惠租金的住房。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申请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或蓝领公寓、青年公寓等享受政府优惠租金住房的,如已正式受理或已取得相应资格,均不可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4.曾经作为家庭成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前出具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主体报告的人员,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自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和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自提交申请到确认保障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36.申请家庭已申请杭州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的,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申请家庭不可同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杭州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自杭州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成功兑付的1个月后可以提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申请家庭所领取的杭州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计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每5000元计6个月。

  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货币补贴保障家庭人数计算。

  新就业大学生和创业人员申请人及其具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户籍或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货币补贴保障家庭人数计算。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为补贴标准乘以家庭保障面积。其中,补贴标准为24元/平方米·月;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总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36平方米,不高于建筑面积60平方米。

  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保障家庭补贴标准为48元/平方米·月。

  符合市住保房管局《关于完善三孩家庭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告》(2022年8月5日)相关认定条件的三孩家庭,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比照低收入保障家庭补贴标准为48元/平方米•月。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补贴标准为60元/平方米·月。

  答:货币补贴保障家庭在杭州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范围内租赁以下房屋(租赁面积在140㎡及以下)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货币补贴:

  (1)“杭州市住房租赁公众服务平台”上申报并通过平台网签租赁合同的房屋。

  (2)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住宅。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可至租住房屋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租赁备案受理窗口办理,或浙里办APP搜索“房屋租赁情况登记备案”选择对应城区在线)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建的住宅。申请人须另行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批地建房审批表或村、社区开具的房屋证明。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承租的房屋符合第39条所述条件的,可登录“浙里办”APP或“支付宝”APP搜索“e房通”,点击“我要租房”-“公租房”-“货币补贴申领”办理,也可在工作日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所需材料至保障资格申请受理的区住建窗口办理。

  答:申请人在浙里办“e房通”-“我要租房”-“公租房”-“货币补贴申领”栏目中提交成功后,货币补贴从次月开始核发(每月月底发放上个月的货币补贴)。对自动核查失败的人员,系统会发送告知短信。货币补贴申领情况也可在浙里办“e房通”-“我要租房”-“公租房”-“货币补贴资格查询”功能中查看。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对象为申请人本人,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实际支付房租低于货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房租发放货币补贴。

  答:为方便保障对象申领货币补贴,住房保障部门已运用人行代发系统,保障对象须在浙里办“e房通”-“我要租房”-“公租房”-“货币补贴申领”栏目中准确填写省内银行开户银行卡信息。为保障后续补贴发放顺畅,推荐使用第三代社保卡(市民卡)的金融账户。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为三年(实物配租期限与货币补贴期限需合并计算),期满保障资格自动注销。期满前三个月内提交续审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可以继续享受货币补贴保障。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

  答:货币补贴保障对象在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可登录“浙里办”APP或“支付宝”APP搜索“e房通”,在“我要租房”-“公租房”-“资格续审”模块提交资格续审申请,也可在工作日时间向区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续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至户籍所在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提交至用人单位所在区。

  续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申领货币补贴保障;续审不符合条件的,货币补贴保障终止。

  45.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期内,哪些情形下,将对保障对象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答:在保障期内,保障对象因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因婚姻状况、家庭人口、用人单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发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46.已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因经济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后,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

  答:已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因经济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后,可享受三个月过渡期保障,过渡期届满后,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可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未享受三个月过渡期保障的,自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后,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47.申请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后,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答:申请家庭先行申请取得货币补贴保障资格,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逐批发布实物配租预登记的相关受理通告。已取得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的家庭符合届时受理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预登记和公开选房。

  48.申请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后,能否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

  答:原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可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且至少还有一个月(含)以上保障期时,办理退房手续,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不得超出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退房当月视作已享受实物配租保障不予发放货币补贴。

  答:根据2018年发布的《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 (2018杭公租市级字第001号):“本《受理通告》明确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为货币补贴保障。今后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适时发布实物配租预登记受理通告,享受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符合届时受理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预登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预登记分为常规预登记和项目预登记两类。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常规预登记是指住房保障部门面向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按照货币补贴保障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先后顺序划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预登记家庭范围。纳入预登记范围的货币补贴保障家庭,有实物配租需求的,需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平台上进行预登记。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家庭预登记需求,公开摇号并视房源情况开展选房工作。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项目预登记是指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推出某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如银海公寓、良和雅苑等),面向全部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的家庭,有实物配租需求的,需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平台上进行预登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家庭预登记需求和配租原则,公开摇号并视房源情况开展选房工作。

  参加项目预登记选房并办理入住手续的保障家庭,自租赁合同期开始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房源调整。

  答:实物配租预登记范围内的家庭可登录浙里办APP或支付宝APP,搜索“e房通”杭州市住保房管局服务平台,完成实名认证后,在“我要租房”-“公租房”-“实物配租预登记”模块进行在线预登记。未纳入登记范围的家庭无法参与预登记。

  (1)登录浙里办APP或支付宝APP的“浙里办”小程序,完成账号注册和实名认证;

  (3)下拉界面找到“我要租房-公租房”栏目,进入“实物配租预登记”模块;

  (4)进入“实物配租预登记”模块后按要求进行登记;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家庭(符合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优先保障家庭除外)需同步拍照上传优先保障证明材料。

  (5)登记期内,预登记家庭可在线取消登记或再次登记,以最终登记信息为准。登记时间截止后,登记信息不再变更。

  答:住房保障部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预登记通告——纳入实物配租预登记范围的保障家庭按规定参与登记——住房保障部门摇号产生预登记家庭选房顺序号——住房保障部门选房活动——对外公布选房结果——选房家庭办理入住手续。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配租人数为享受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人数。若增加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请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55.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什么配租制度?申请家庭人口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什么原则对应?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公开配租制度,根据房源分布情况,将申请家庭保障人口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下列原则进行对应:

  属同一单位工作且同性别的单人户申请合租的,须在申请环节书面提交《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合租申请书》。

  (3)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及“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6)符合市住保房管局《关于完善三孩家庭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告》(2022年8月5日)相关认定条件的三孩家庭;

  答:在公证监督下通过分类摇号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同期、同配租户型范围内,先对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摇号,再对普通申请家庭进行摇号。

  答:(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常规预登记范围的家庭放弃实物配租的相关规定如下:

  (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登记的,视为放弃实物配租保障,可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货币补贴保障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调整为放弃的次月(不影响保障家庭累计保障期限的计算),今后按新的货币补贴保障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报名参与实物配租。

  (2)纳入选房范围的保障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与选房或放弃选房的,视为放弃实物配租保障,可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货币补贴保障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调整为放弃的次月(不影响保障家庭累计保障期限的计算),今后按新的货币补贴保障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报名参与实物配租。

  (3)保障家庭选定房源后未在规定期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实物配租保障,可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货币补贴保障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调整为放弃的次月(不影响保障家庭累计保障期限的计算),今后按新的货币补贴保障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报名参与实物配租。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本期项目预登记的保障家庭,视为放弃本次项目实物配租,可继续享受货币补贴保障,不影响今后参与其他实物配租预登记。

  (2)参与本期项目预登记报名的保障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与选房或放弃选房的,视为放弃本次项目实物配租保障,可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不影响今后参与其他实物配租预登记。

  (3)保障家庭选定房源后未在规定期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实物配租保障,可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货币补贴保障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调整为放弃的次月(不影响保障家庭累计保障期限的计算),今后按新的货币补贴保障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报名参与实物配租预登记。

  答:纳入选房范围的保障家庭,选房前可继续领取货币补贴,选房后自签订租赁合同次月起停发补贴,其保障资格由货币补贴转为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限与保障资格有效期一致。

  答:对于剩余保障期限不满3个月的保障家庭,需先续审,待审核通过后再行签订租赁合同。

  答:保障家庭成员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须及时结清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答:夫妻离异的,可按判决(调解书)、离婚协议或双方约定申请分户保障,一方及其余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如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及时办理信息变更,符合配租原则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配租原则的须调整房源后继续承租。另一方若符合届时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可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按套公证,公证费200元/套,市级审核机构(经租管理机构)和承租方各承担50%。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证费用,给予全额减免;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应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证费,给予减半收取(50元/套);市级审核机构(经租管理机构)按100元/套承担公证费。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期限为三年(实物配租期限与货币补贴领取期限需合并累计计算),期满前三个月内提交续审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

  答: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的,可登录浙里办APP或支付宝APP搜索“e房通”,在“我要租房”-“公租房”-“资格续审”模块提交资格续审申请,也可在工作日时间向区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续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至户籍所在区,新就业大学生和创业人员提交至用人单位所在区。续审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市级经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标准租金按照《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和《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6〕71号)文件精神执行,根据土地等级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具体详见下表:

  答: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等的低收入家庭,可向住保房管部门提出租金减免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从申请次月起至上述证明有效期内可按规定享受租金减免。

  符合市住保房管局《关于完善三孩家庭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告》(2022年8月5日)相关认定条件的三孩家庭,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可比照低收入家庭向住保房管部门提出租金减免申请。

  答:省、市级单位职工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答:按照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类别收取房屋押金。非成套和一室一厅成套住房收取押金1000元/套、其他成套住房收取押金2000元/套。租赁期满并办理退房手续后,承租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退还房屋押金。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可按照《关于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户口迁移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公基础〔2017〕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

  7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退出住房保障的,户口如何迁出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退出住房保障的,应按照《关于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户口迁移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公基础〔2017〕7号)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如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户口迁出的,由经租管理机构发函至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实施户籍强制迁移。

  答: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如不按时缴纳并经催缴无效的,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73.租赁期限内,保障对象因房产情况发生变化的,是否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在租赁期限内房产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并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7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符合哪些情形,可申请调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答:保障家庭因下列原因,且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可申请调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1)因结婚、生育等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增加,可按照配租原则申请调整配租房源户型。

  (2)因家庭成员死亡、离异等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减少,可按照配租原则申请调整配租房源户型。

  (3)因租金承受能力原因,保障家庭可在符合配租原则的前提下申请将房源从较高土地等级调整至较低土地等级。

  (4)因方便后续租赁管理需要,同一单位或同一创业(产业)园区保障家庭累计超过15户的,该部分保障家庭可同时申请统一调整至同区域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

  (5)父母与子女各承租一套不同区域房源的保障家庭,如父母其中一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因家庭照顾需要,可共同申请调整至其中一套房源所在区域的一套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或承租较高土地等级房源的一方申请调整至承租较低土地等级房源一方所在区域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

  (6)家庭成员为两人(夫妻除外),其中一方为10周岁(含)以上申请家庭成员的,可申请调整至就近成套两居室房源。

  (7)保障家庭夫妻双方的父母、成年子女在配租后因工作、收入等条件变化符合届时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准入条件的,可计入申请家庭成员数申请调整至就近符合届时家庭人口数配租原则的房源。届时如成年子女退出该配租房源另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该户申请家庭应重新调整至就近原户型房源,该成年子女不受放弃配租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的限制。

  (8)因家庭照顾需要,保障家庭夫妻双方父母有一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该家庭可申请调整至父母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所在地附近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保障家庭夫妻双方一方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或子女满足下列第②、③、④三类条件之一的,该家庭可申请调整至子女、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所在地附近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

  (9)已选定二居室房源的申请人因工作、生活需要,可申请调整至与已选定的二居室房源同土地等级及以下的一居室房源或比原二居室房源高一个土地等级的一居室房源。

  (10)家庭成员中有一类重大疾病患者,需就近就医的,可申请至就医医院附近的同户型或更小户型房源。

  备注:①上述因第(4)、(5)两种情形申请房源调整的,原则上仅限调整一次。

  ②保障家庭人口虽有增减,但按配租原则,当前承租房源居室数已无改善可能性的,不属于可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形。

  ③由二居室调整至一居室的申请家庭,需签定放弃二居室配租承诺书,调整完成后若家庭人口数无增加,不能再次申请调整回二居室房源。

  ④上述因第(9)情形申请房源调整的,选定房源后即可提交申请,其他情形须签订租赁合同后才可提交申请。

  ⑤参加项目预登记选房并办理入住手续的保障家庭,自租赁合同期开始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房源调整。

  75.符合调整房源条件的申请家庭轮到调房,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结房源调整手续?

  答: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周转,符合调整房源条件的申请家庭轮到房源调整时,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须到经租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结调房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作放弃本次调房资格。

  答:符合调整房源条件的申请家庭,暂无可选房源的,应进行轮候,轮候期一年(现租赁合同期限已不满一年的以合同到期时间为限);轮候期满,根据届时申请条件对轮候家庭资格再次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源调整申请资格终止。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调整的,自放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源调整(现租赁合同期限已不满一年的以合同到期时间为限)。

  答:已选定房源住房保障家庭之间,因各自现房源区位、楼层等原因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可在租赁期内申请相互调换房源,但调换次数累计不得超过2次。

  答: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已选房的家庭,因收入发生变化等原因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保障类型变更手续(原地承租),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答: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已选房的家庭,因收入发生变化等原因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保障类型变更手续(原地承租),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81.对于不如实出具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用人单位、街道(镇政府)及其他社会,有什么处罚措施?

  答:用人单位、街道(镇政府)及其他社会不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可通报上一级监察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并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还可通报有关媒体并向社会公众进行曝光。

  答:(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答:(1)可取消承租人的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2)自取消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承租人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3)对于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4)可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5)可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6)如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4.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取消承租人的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2)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承租人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3)尚未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已取得保障资格的,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保障对象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保障对象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注:本政策解答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政策解答与本解答不一致的,以本解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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