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10-22 20:55点击数:
积极落实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22号):“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要求,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运营的监督管理。
(一)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22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
(三)自治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住保房控〔2022〕1号)
(四)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2〕177号)
通知主要分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运营管理、监督管理三部分。其中项目认定包含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主体、认定流程、认定管理等内容;运营管理包含运营主体、租赁流程、房屋维护等内容;监督管理包含明确监管职责以及撤销项目认定书的情形等内容。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范围。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具体范围。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标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主体标准、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对象标准、规模标准、装修标准、运营标准等内容。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主体。明确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流程。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审核工作流程。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管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用途和注销情形。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主体。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实施。
(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流程。明确保障性租赁项目运营方案报送、租赁信息发布、租赁对象审核及合同签订的流程。
(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护。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负责房屋维修和养护。
(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撤销情形。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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