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3-12-13 12:31点击数: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保障性住房后期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第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屋信息核验制度,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二、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严禁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信息,不得为违规申请、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提供便利。
三、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告不予承接受理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内容。
四、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加强经纪服务管理,立即开展违规承揽保障性住房经纪服务专项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对通知下发前已承揽相关业务的,应立即解除委托合同;已发布出租、出售信息的,应立即删除相关广告信息,消除不良影响。
五、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学习保障性住房管理和房地产经纪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严禁经纪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私下承揽保障房出租、出售等违规经纪行为。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力度,对违规承揽保障性住房经纪服务,以及违规发布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相关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开展经纪业务违规行为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