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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六部门联合出台福州楼市新政2024-05-17福州房地产政策

编辑:admin时间:2024-05-17 10:42点击数:

  近日,我市出台《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推出一系列创新措施。该《办法》即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实施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全部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管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简称“监管账户”),账户名中应体现“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由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一本预售许可证内的商品房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购房款缴款凭证(刷卡POS单)中应体现结算账户(即监管账户名和账户号)。监管账户信息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并依法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应全部进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监管账户信息,协助购房人直接将购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应依法依规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并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将购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公司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在签订的中介代理合同中明确收取的所有售房款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向市城乡建设局报备。

  《办法》明确,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下简称“监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1倍,同时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对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管额度内资金随着工程建设进度节点的完成及工程款的支付而递减。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工程造价定额标准以及设计图纸,对项目工程总造价进行复核并根据核查结果确定监管额度。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并登记记录提取时间、金额、用途等信息。

  此外,《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编制监管额度内资金的使用计划,按照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约定的进度节点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用款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中应明确资金用途,且经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参建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同时应配合监管银行提供提款必备的材料。

  监管额度内的资金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累计使用总额不得超过以下监管节点:主体结构封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超过监管额度的60%;项目规划核验前,累计申请使用不超过监管额度的85%;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累计申请使用不超过监管额度的95%;竣工验收备案后监管额度内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监管资金总额的5%,待项目完成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后,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市城乡建设局核实后函告监管银行终止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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