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公示的要求,结合区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实际,经审核确认,现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第三批)予以公告如下:
派出机构:凤岗派出所、虬出所、青州派出所、夏茂派出所、高砂派出所、高桥派出所、富口派出所、大洛派出所、湖源派出所
派出机构: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城郊市场监督管理所、高砂市场监督管理所、夏茂市场监督管理所、青州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一批)的公告》(沙政〔2021〕118号)、《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二批)的公告》(沙政〔2024〕31号)同时废止。
为贯彻执行《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公示的要求,结合区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实际,经审核确认,现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第三批)予以公告如下:
派出机构:凤岗派出所、虬出所、青州派出所、夏茂派出所、高砂派出所、高桥派出所、富口派出所、大洛派出所、湖源派出所
派出机构: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城郊市场监督管理所、高砂市场监督管理所、夏茂市场监督管理所、青州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一批)的公告》(沙政〔2021〕118号)、《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二批)的公告》(沙政〔2024〕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