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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房产政策事关三明所有小区!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02-28 22:04浏览:

  (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从3月1日起,经业主大会同意,小区公共收益可简化使用程序,可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小区共有部分,也可用于抵扣物业费、水电公摊、房屋保险和体检等费用,为业主的钱包减负。《办法》有效期长达五年,将为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提供明确指导。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者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利用架空层等公共空间经营产生的收入等。

  在经营和账户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公共收益归属,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住宅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办法》,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经营事项,应当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并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向区住建局报备;

  《办法》鼓励由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按计划实施。业主大会可在管理规约中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依法征得业主同意后,采取一次性授权的方式,分别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使用公共收益的情形、条件、额度和程序,进一步简化公共收益的使用程序。

  针对“小区公共收益可以怎么花”的问题,《办法》明确,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小区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屋顶、外墙等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还首次提出可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甚至可用于房屋保险和体检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为业主提供了更多选择。

  为避免增加公共收益年度审计费用,《办法》采取了分类施策的策略。对年度公共收益为5万元以下的,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不进行审计;对年度公共收益为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每年审计1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实行统一审计。

  《办法》还增加了“业账社审”条款,鼓励将“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由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的管理制度”写入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制定公共收益财务监管制度,由居(村)民委员会成立业账监管小组,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3月1日起,《厦门经济特区金砖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标志着金砖创新中心正式成为福建省首家法定机构。

  明日,新修订的《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将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法规在总结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从厦门实际出发,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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